(一)国家二级、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省级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陆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陆生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陆生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用于驯养繁殖的,需提供饲养场的基本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备)、饲养能力、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经济效益等;现有驯养的动物种类及种兽(鸟)数量;申请猎捕的种类和数量;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
用于科学研究的,需提供经设区市以上林业、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科研或调查计划和经费证明,以及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及保存单位。从事野生动物繁殖研究的,按驯养繁殖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用于野生动物或其标本展览的,要提供该种动物或标本现有数量及饲养或陈列条件,以及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猎捕目的、工具、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不危害当地生态平衡和种群数量发展。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向猎捕地所在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具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相应场所设施、疫病防疫、资金投入等条件;
3、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农业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兽医、野生动物养殖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向驯养繁殖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三)国家二级及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核发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林资字[1997]309号)。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及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对于野生种源,须符合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展览、医药生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于人工种源,不限制。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经营(驯养繁殖)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资金证明等;
4、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具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相应场所设施、疫病防疫、资金投入等条件;
3、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五、数量
对于野生物种,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向出售、收购、利用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4、《江西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赣财综字[1993]第36号、赣价费字[1993]第059号)。
(四)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许可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三)《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核发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林资字[1997]309号)。
四、条件
(一)申请资格条件
经批准的猎捕、驯养繁殖、交换、收购、销售、经营利用加工等,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任一证件或文件:
1、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4、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文件;
5、其它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五、数量
上述证件或文件批准的数量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证件或文件到省林业厅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即到即办。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