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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
来源:发布日期:2016-06-12 10:53:31 点击数:
江西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2000年1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09号,2002年1月)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对我省以木竹等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实行“项目核准和颁发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江西省境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木竹、松脂等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
二、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林产工业项目的核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产工业项目的预审,并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具体程序
林产工业项目管理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经县级所在地发展改革、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至有核准权的发展改革、林业主管部门。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最终核准。最后,项目单位凭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到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四、核准权限
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实行省、设区市两级核准制度:
1、年耗木材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毛竹100万根以上(含100万根),以及以松脂为原料的所有加工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预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年耗木材在5万立方米以下、毛竹100万根以下的所有加工项目,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预审,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核准。
五、核准所需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一式各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报省核准的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应由具备相应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报省核准的应由具备乙级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与能耗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森林资源可供范围内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
2、森林资源可供量分析。以森林采伐限额为依据,扣除相同原料企业及社会消耗;
3、自有工业原料林情况及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其他事项
1、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的程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2、林业主管部门预审项目的程序为:对项目《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根据林业产业政策提出项目预审意见。
3、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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